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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58岁。

委托代理人傅某,男。

被告刘某,女,55岁。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远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强军、人民陪审员高文军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于197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77年农历冬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杨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杨某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08年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杨某现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于某县X乡砖瓦结构三个面子的平房及偏房X栋,木椅12把、棉絮5床、床2张、电视柜1个、三门柜1个,原告杨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婚后共同债权有杨某欠2.5万元、杨某某欠4.1万元、刘某欠2000元、刘某某欠3000元、李某欠1900元、杨某某欠1000元,原、被告均称无夫妻共同债务。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慈利县X组砖瓦结构三个面子的平房及偏房X栋,木椅12把、棉絮1床、床2张、电视柜1个、三门柜1个和原告杨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归被告刘某所有,棉絮4床归原告杨某所有;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刘某所欠2000元、刘某某所欠3000元、李某所欠1900元、杨某某所欠1000元归被告刘某享有,原、被告自愿将杨某、杨某某所欠债权赠给杨某、杨某某;

四、原告杨某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刘某经济帮助人民币x元,于2011年9月22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远春

审判员赵强军

人民陪审员高文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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