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蒋XX与被告蒋XX、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

委托代理人邬XX,男,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XX,男

被告何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男,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蒋XX与被告蒋XX、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封加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满香担任记录。原告蒋XX与被告蒋XX、何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诉称,2011年4月20日下午7时36分,原告母亲周XX(80岁)在207国道x+335M路段旁行走时,被蒋XX驾驶的何XX所有的湘x号白色东风本田车撞倒,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蒋XX当即驾车逃逸。交警经多方查找,才查获被告蒋XX遗弃在铜山岭矿区的肇事车辆,并循此线索查明肇事者是被告蒋XX,肇事车辆的车主是被告何XX。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5月20作出江公交认字[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蒋XX负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母亲则不负任何责任。由于被告逃逸,交警无法进行调解,为维护某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母亲何XX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6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x元,计人民币x.6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蒋XX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大部分属实,原告母亲周XX当时走在路中间。

被告何XX辩称,被告何XX与蒋XX应按责任划分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负连带责任。原告诉请金额过大,其中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无明确的证据,与事实不相符,无法律依据。本案事实是蒋XX拿何XX的钥匙开车在路上发生了本次事故。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19时36分,原告母亲周XX(80岁)在207国道x+335M(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路段行走时,被蒋XX驾驶的何XX所有的湘x号白色东风本田车撞倒,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蒋XX当即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11年5月2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江公交认字[2011]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XX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X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由于交警部门无法调解,被告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母亲何XX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60元、误工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x元,计人民币x.6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另查明,蒋XX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1年7月20日被抓捕关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看守所。庭审中,被告认可赔偿原告误工费1500元。死者何XX有五个子女:长女蒋XX、次女蒋XX、儿子蒋XX、三女蒋XX、满女蒋XX;蒋XX、蒋XX、蒋XX、蒋XX表示不参与母亲何XX死亡补偿金的分配、全权委托蒋XX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蒋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注意避让行人,未能确保安全通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何XX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蒋XX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丧葬费x.60元;2、死亡赔偿金x元;3误工费酌定2000元。以上三项合计:x.6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赔偿5000元,由被告蒋XX承担3000元、被告何XX承担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蒋XX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x.60元,由被告蒋XX赔偿x.60元,由被告何XX赔偿x元,限被告蒋XX、何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蒋XX负担1000元,被告蒋XX负担400元,被告何XX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封加德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满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