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闫振方,开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6日向开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乙拆除建在李某甲宅基地上的非法建筑物,停止侵犯李某甲宅基地使用权,恢复李某甲房屋及宅基地原状,赔偿李某甲宅基地内原有树木及其他损失5000元。一审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堂兄弟,李某甲祖父李某房与李某乙祖父李某山系胞兄弟关系。李某房有三个儿子,长子李某俊(又名李某亭、李某平)、次子李某伍、三子李某梅(系李某甲之父),李某房生前居住使用李某甲、李某乙争议的宅基地,李某房70年代去世后,该宅基地按南北向划分为两段,南段由李某伍使用,北段由李某俊使用,李某梅在河南省新乡市工作。李某房生前居住的宅基地上遗留二间旧草房。1997年,李某俊、李某伍、李某甲三家出资将二间旧草房拆除,建二间平房(16块予制板)。2007年2、3月份经李某俊的女儿李某花、李某伍的儿子李某利协商,将二间平房拆除,李某乙新建二层楼房共8间。李某甲、李某乙争议宅基地上面现生长的树木有桐树2棵,杨树4棵,系李某伍生前于1997年栽植。另查明,李某甲出生地为河南省新乡市,非农业户口,现在该市工作。李某甲提供的开封县X乡X村委东党店村集建(1993年)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地籍档案。李某乙未提供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用地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造册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方可取得使用权。李某甲所提供的开封县X乡X村委东党店村集建(1993年)字第x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地籍档案,即李某甲提供的使用证来源不明,且李某甲不具备在开封县X乡X村委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甲曾通过合法的程序依法取得了所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故使用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确定,不予采信。争议宅基地上树木属案外人李某伍栽植,李某甲并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树木享有所有权。李某甲所述的两间平房属案外人李某俊、李某伍及其三家出资所建,李某甲无单独请求两间平房的相关权利,且该房屋已不存在,价值无法评估,损失无法确定。综上所述,李某甲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甲承担。

一审宣判后李某甲不服,上诉称:1、一审程序违法。(1)李某乙于2008年8月4日向开封县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李某甲的集建(1993)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义,一审法院因此于2008年8月10日裁定终止了本案的诉讼活动。2009年5月8日在不通知李某甲的情况下恢复对本案审理,影响本案正确判决。(2)一审法院应当告知李某甲追加或依职权通知与李某甲共同出资建房的其他财产共有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未能尽到职责。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李某甲无土地使用证地籍档案,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依据。(2)一审已确认1997年李某甲及其他出资人共建平房二间(16块予制板),能否作出评估,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一审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权就能否评估作出评判。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双方在二审诉讼中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李某甲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集建x%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地籍档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李某甲提供证据不符合诉讼证据的要求,不能确认其为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李某甲与他人共建房屋二间,在诉讼前已拆除,李某甲无法提供可供评估的实物,房屋价值失去评估条件。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本院对李某甲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李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张洁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翟晓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