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戊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系本案被害人翟XX之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本案被害人翟XX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系本案被害人翟XX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丁,女,X年X月X日生。系本案被害人翟XX之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伟,系巩义市孝义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双红,系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豫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系豫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单位。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喻全州,系该公司法制办公室主任。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戊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少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乙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被告人杨某戊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双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全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戊驾驶豫x号货车沿S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巩义市看守所南200米华清磅房处时,与行人翟XX相撞,致翟XX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戊弃车逃逸。经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戊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戊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巩义市公安交警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戊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诉称,由于被告人杨某戊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翟XX死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杨某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x元。其委托代理人请求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判决赔偿金数额。

被告人杨某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但目前无赔偿能力。其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称,被告人杨某戊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戊系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其辩称,被害人翟XX横穿公路,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杨某戊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但不应当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对被害人亲属判决赔偿金数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己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其辩称,应当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对被害人翟XX亲属判决赔偿金数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其公司不是豫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无侵权行为和过错,故其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戊驾驶豫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沿S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巩义市看守所南200米华清磅房处时,与行人翟XX相撞,致翟XX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戊弃车逃逸。经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杨某戊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戊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另查明:

豫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所有人)系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杨某己;被告人杨某戊系杨某己所雇佣的司机。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杨某戊系在从事雇佣活动。

2008年1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某己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书记载:豫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纳入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网络管理;杨某己每月向该公司缴纳委托管理服务费300元。

被害人翟XX,女,X年X月X日生,农民,其父母均已去世。其丧葬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x元;其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十六年计算为x元。二项共计x元。

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己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戊供述,证人蔡XX、杨X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委托管理合同书,涉村X村委证明,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戊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戊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戊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戊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遭受了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杨某戊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且有重大过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己系被告人杨某戊的雇主,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登记车主,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杨某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请求以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被害人翟XX的住址系巩义市X镇X村,而非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虽然出示并提交了巩义市X街X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书证,以此证明被害人翟XX生前经常居住地系城市。但其出示并提交的证明被害人翟XX生前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不足,此代理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精神不完全相符,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戊的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己辩称,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被害人亲属判决赔偿金数额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戊的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所称,被害人翟XX横穿公路,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人杨某戊不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代理意见证据不足,且其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辩称,该公司不是豫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侵权和过错行为,但其对肇事车负有管理职能,且其按月收取实际车主杨某己委托管理服务费,鉴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公司理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该公司其他辩解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某戊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己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三千六百七十二元(含已由杨某己先期赔付的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河南省洛阳市利安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对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赔偿金数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春琦

人民陪审员常永茂

人民陪审员吴治业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会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杨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