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圣戈班(徐某)铸管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戈班(徐某)铸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敦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斌,徐某市东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圣戈班(徐某)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公司)与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圣戈班公司委托代理人齐敦智,被上诉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审原告圣戈班公司在一审中诉称,被告原系我公司职工。2009年3月9日,被告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管理规章制度,将废残钢材偷运出厂区,属偷窃公司财产。为此原告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撤销我公司的决定。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我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原审被告徐某某在一审中辩称,2009年3月9日,我因工作场所光线不良、工作失误,没有发现混杂在废料垃圾中的残钢,将之与废料一起运出厂区,并非故意偷窃。原告以我偷窃公司财物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某系原告圣戈班公司的职工,主要工作为驾驶叉车将生产残料废砂芯运送出厂区。2009年3月9日,徐某某驾驶叉车运送废砂芯出厂时,被圣戈班公司的保卫人员发现其运送的废砂芯中混有废残钢铁。同年3月19日,圣戈班公司作出《关于徐某某盗窃公司财产的处理通告》,决定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于当日将该《处理通告》送达给徐某某。徐某某认为圣戈班公司的决定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经徐某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圣戈班公司关于解除与徐某某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圣戈班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是:2009年3月9日徐某某运送的生产废料中混有废残钢铁,其是否意图占为己有。圣戈班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事发后与徐某某的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但徐某某在上述材料中均称系因视线不佳、工作失误将混有废残钢铁的废砂芯运送出厂区,与其当庭抗辩一致,徐某某并未自认意图将废残钢铁据为己有。圣戈班公司举证徐某某健康检查表、叉车驾驶示意图,主张徐某某作为熟练叉车操作工人不可能发生该种工作失误。原审法院认为,据圣戈班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废料待运时是由其他工人将废料分拣好装入车斗,徐某某仅负责将车斗装上叉车运出厂区,据此徐某某运送废料出厂时并无分拣的职责;且废砂芯是碎块状,其中混有的废残钢铁亦是十几厘米至一米不等的长条状,均系散装,因此存在误认的可能,圣戈班公司关于徐某某不可能发生该种工作失误的推论不能成立。综上,圣戈班公司认定徐某某故意将废残钢铁混入废料运送出厂区意图据为己有的证据不足,其在《关于徐某某盗窃公司财产的处理通告》中认定徐某某盗窃公司财产更无依据,圣戈班公司据此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应予撤销。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圣戈班(徐某)铸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原告圣戈班(徐某)铸管有限公司解除与被告徐某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圣戈班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废砂芯是碎块状与废残钢铁是长条状均系散装,且废残钢铁有620公斤之多,不存在误认可能;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转移公司财产,使公司财产脱离控制,符合盗窃特征。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是被上诉人主观上没有盗窃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仅仅是工作中的失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处罚过重;二是上诉人处罚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其除名的决定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并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偷窃废钢铁是否成立,上诉人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关系是否正当。

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在二审期间查明,徐某某驾驶叉车将生产残料废砂芯运送出车间,并将其送到停放在厂区的车辆上,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徐某某作为圣戈班公司的职工,驾驶叉车将生产残料废砂芯运送出车间是行使其工作职责,圣戈班公司认为徐某某将混有废残钢铁的废料运送出车间是盗窃公司的财产,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某主观上有占有公司财产(废残钢铁)的故意,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某实施了窃取行为,圣戈班公司不能以徐某某不可能发生将混有废残钢铁的废砂芯运送出车间的工作失误就推论其是盗窃公司财产,并以此来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关系。对上诉人圣戈班公司关于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合同合法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刁国民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