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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五龙口镇莲东村村民委员会诉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龙口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某某,男,成年。

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莲东村委)与被告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第三人张某某解散纠纷一案,原告莲东村委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金鑫公司、第三人张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醒书。2009年8月28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聂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莲东村委委托代理人陶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鑫公司及第三人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莲东村委诉称:被告金鑫公司从2006年4月28日成立。从2008年10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也从未向股东分过红利,造成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矛盾重重,已不能继续经营。其系该公司股东,拥有公司90%的股份,若公司继续存续存在必然会给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解散。

被告金鑫公司及第三人张某某未答辩。

原告莲东村委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金鑫公司章程,证明金鑫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从2008年至今金鑫公司一直未年检,处于停业状态。

3、2008年10月31日市X组作出的关于金鑫公司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证明因金鑫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内部存在各种矛盾,经市X组、五龙口镇政府、村党某部、村委会以及金鑫公司各方代表协商公司不再经营,所有金鑫公司业务交其经营,以及对村民、金鑫公司员工的集资款及利息、房款、管理人员工资、合伙铲车等事项进行了结算。

4、公安机关询问金鑫公司工作人员赵XX、赵某X、赵某X的笔录各一份。

5、证人樊中和当庭证言,内容为:其于2007年11月份到金鑫公司工作,到2008年9月份因公司停止经营,其就没有去公司干过。

6、证人赵某X当庭证言,内容为:2007年2、3月份去金鑫公司工作的,工资一直发不下来,到2008年9月份公司就停止了,其就不干了。

证据3、4、5、6证明金鑫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不可能再存续下去。

因被告金鑫公司及第三人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莲东村委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供的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4月28日,金鑫公司注册登记并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公司股东为原告莲东村委会和第三人张某某。其中莲东村委会出资45万元,占公司90%的股份,张某某出资5万元,占公司10%的股份。从2008年10月份起,金鑫公司一直没有正常经营,处于歇业状态,一直没有给股东分过红,导致公司内部产生矛盾。2008年10月31日市X组、五龙口镇政府、村党某部、村委会以及金鑫公司各方代表就公司不再经营,所有金鑫公司业务交原告经营,以及对村民、金鑫公司员工的集资款及利息、房款、管理人员工资、合伙铲车等事项做出了处理意见。另查明,该公司从2008年至今未参加年检。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金鑫公司自2008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未进行分红,导致公司内部产生各种矛盾,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经营,经市委派驻工作组协调也不能解决该纠纷,继续存续将损害各股东及公司的利益。现原告莲东村委以持有90%被告金鑫公司的股权散要求解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予以解散。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济源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聂建平

审判员胡向东

审判员王素娟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崔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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