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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赛摩拉姆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赛摩拉姆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赛摩拉姆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苏赛摩拉姆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程、韩颖,被告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强和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皮带秤仪表上立即停止使用江苏赛摩拉姆齐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x系列称重显示控制软件x-1.0”;

二、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赛摩拉姆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8万元;

三、北京奥特曼克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连续7日以上发表声明,用以消除对江苏赛摩拉姆齐技术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我公司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在皮带秤仪表上使用江苏赛摩拉姆齐技术有限公司的“x-1.0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表示歉意。为消除影响,特此声明。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江苏赛摩拉姆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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