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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某甲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1年5月11日被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1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安乡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告人龙某甲之父。

指定辩护人刘某,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义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龙某乙、指定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龙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郭某、李某华(均已判刑)在大鲸港镇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五次,抢得人民币1800余元,并致一人轻伤。另外,被告人龙某甲与同案人黄某于2009年11月30日在津市“李某大药房”持刀抢劫一次,未抢得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及同案人黄某、郭某、李某华在大鲸港桥头,骗租陈某华所驾驶的湘x出租车至大鲸港西城公路,龙某甲令司机停车并持刀威胁,黄某、郭某、李某华均持刀比住司机头部、颈部,抢走司机陈某华人民币200余元。

2、2009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及同案人黄某、郭某、李某华在深柳宾馆门前,骗租郭某所驾驶的湘x出租车至大鲸港西城小学附近,以同样的方法抢走司机郭某人民币310余元。

3、200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及同案人黄某、郭某、李某华在一起时,由郭某提议两人一伴分两组抢劫出租车,被告人郭某、李某华在大鲸港桥头下阶梯处骗租刘某某所驾驶的湘x出租车,郭某坐副驾驶位,李某华坐后排,将车骗至大鲸港变电站左转100米处,郭某喊停车,两人持刀威胁抢走刘某某人民币400余元。

4、2009年11月27日20时30分,被告人龙某甲及同案人黄某、郭某、李某华在城关骗租肖某某所驾驶的湘x出租车至大鲸港西城小学附近,以同样的方法抢走肖某某人民币800余元。

5、2009年11月27日22时30分,被告人龙某甲及同案人黄某、郭某、李某华在城关文艺中路紫艺阁门口骗租周某某所驾驶的湘x出租车至大鲸港变电站左转100米处,龙某甲喊停车,四人持刀对周某某实施抢劫时,周某某发现后面来了一辆出租车,便乘机下车逃跑,黄某、郭某、李某华、龙某甲持刀追赶,龙某甲、黄某持刀将周某某砍成轻伤。四人拦下后面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6、200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甲与同案人黄某窜至津市市棠华“李某大药房”,谎称买感冒药,趁机持刀对药房老板实施抢劫,李某和其岳母张某某与其周某,李某乘机夺过黄某的刀进行反抗,黄某、龙某甲仓惶逃走。

另查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龙某甲之父龙某乙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龙某乙替龙某甲赔偿周某某医药费等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龙某甲过早辍学,很小就流入社会,父母又忙于生计糊口,疏于管教,放任自流,无人正确引导其生活,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住院病历,证人李某军、黄某、马某某、李某丁、龙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肖某某、刘某某、郭某、陈某某、李某丙陈某,同案人黄某、郭某、李某华的供述及安乡县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甲的辩护人刘某提出被告人龙某甲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甲系从犯,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龙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持刀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2、犯罪时已满十四周某不满十六周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龙某甲在抢劫李某大药房时抢劫未遂,可从轻处罚;5、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国武

审判员蹇在岗

人民陪审员赵金平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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