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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蒙,杞县司法局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11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二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包括物品拆款)x元,后被告王某甲提出解除婚约,拒不退还彩礼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接收原告彩礼款x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经马某某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份相识,被告接收原告彩礼款x元及部分礼品,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从而解除婚约。

上述事实有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当事人王某乙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接收原告张某彩礼款是基于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由于被告王某甲接收原告张某彩礼数款额较大,给张某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应适当返还。因被告王某乙非婚约关系的缔结当事人,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乙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彩礼款x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甲阳

审判员陈明

审判员郭建政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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