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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第三人北京夸克创动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

第三人北京夸克创动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传公司)与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第三人北京夸克创动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夸克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星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原国华、第三人夸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传公司诉称,我公司拥有电影作品《总统浪漫史》的著作权。2007年3月10日,我公司发现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国淮海网(网址www.x.tv)“电影频道”中向公众提供电影《总统浪漫史》的在线播放服务。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二、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合计人民币13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辩称:一、原告未提供确切的证据证实对《总统浪漫史》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中国淮海网的电影频道是徐州广播电视台和夸克公司共同开发,被告仅是提供平台,相关运作由夸克公司进行,现夸克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拥有合法授权,故徐州广播电视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告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夸克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一致。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并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一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一、星传公司是否对电影《总统浪漫史》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夸克公司与徐州广播电视台是否拥有该影片的合法授权;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星传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总统浪漫史》著作权登记证书2007-X号,公映许可证2008-X号,版权证明2008-X号,用以证明星传公司享有《总统浪漫史》在中国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2、《总统浪漫史》正版光碟、影片截图及中文翻译件,用以证明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为韩国x公司。

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公证处制作的(2008)通港闸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及刻录光盘,用以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涉案影片,实施了侵权行为。

4、律师函一份,证明星传公司对侵权人提出过警告。

5、律师聘用合同、公证费收据、律师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

6、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著作权人为韩国x公司。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1、对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规定的自愿原则,登记部门只是形式检查,不能证明对涉案电影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视频点播权。

2、对公映许可证和版权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公映许可证中明确显示出品人为韩国希杰娱乐公司,不能证明与韩国x公司是同一个公司。

3、对《总统浪漫史》光碟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确定是否为正版,也不能证明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视频点播权。

4、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公证人不具备资格,且公证书中的外语证据应当提供汉语译本。

5、对律师函、公证费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律师费应当根据承办地收费标准收费。

6、对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出具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是复印件,且该机构不具有版权证明资格。

第三人夸克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1、对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证明效力不足。

2、对公映许可证和版权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韩国希杰公司和本案无关,原告提供的中文翻译件不能证明星传公司拥有合法授权。且根据版权证明的表述,韩国x公司是《总统浪漫史》的唯一著作权人,与原告提供的光盘中的版权人信息相互矛盾。

3、对《总统浪漫史》光碟的真实性有异议,从正版光盘上看不到影片的权利人信息。

4、公证书从证据形式上来看不具有合法性。

5、原告两位律师没有取得星传公司的合法授权。

6、对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出具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网站商务合作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徐州广播电视台仅提供一个平台,具体内容的制作、编辑、管理由夸克公司负责。

原告星传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协议约定的是被告与夸克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第三人夸克公司未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夸克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证据如下:

1、韩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出具的领事06-X号证明及附件,用以证明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x公司享有。

2、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一份及合作平台列表,用以证明夸克公司合法取得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与徐州广播电视台的合作经过了权利人的许可。

原告星传公司对第三人提供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

1、韩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亦不具备版权证明资格,且该证明也指出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是韩国x公司,而不是第三人指出的x公司。

2、授权书上的网尚公司本身未取得授权,所以该授权书无效,合作平台列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

经原、被告和第三人的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一、原告星传公司享有电影作品《总统浪漫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11月27日,国家版权局向原告发放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经x(韩国)授权,取得了电影故事片《总统浪漫史(x)》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点播权。授权期限为2003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30日止。申请者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申请者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国家广电总局电审进字【2004】第X号公映许可证上则显示:《总统浪漫史》的出品单位为韩国希杰娱乐公司,此处的“希杰”是英文字母“CJ”的音译,“娱乐”是“x”的意译,希杰娱乐公司与x公司应为同一个韩国公司。结合著作权登记证书、公映许可证及版权证明,足以认定星传公司对电影《总统浪漫史》享有上述权利。

二、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经营的网站中国淮海网(网址为www.x.tv)未经原告星传公司授权在其“电影频道”栏目中向公众提供了电影《总统浪漫史》的在线播放服务。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网页及在线播放电影并同步录制的过程作证据保全公证,根据(2008)通港闸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的情况,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足以证实:中国淮海网系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经营的网站,下设新闻、法律、教育、电影等多个频道栏目,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淮海网电影频道免费在线播放电影《总统浪漫史》。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和第三人夸克公司在庭审中以公证人不具备资格等理由,对(2008)通港闸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中国淮海网电影频道系徐州广播电视台和夸克公司共同建立并运营。2008年2月1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署网站商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共同建立中国淮海网电影频道,夸克公司向徐州广播电视台提供互联网视听业务运营服务,包括提供拥有合法授权的宽带视频影视节目。此外,协议还就双方的合作期限、结算方式等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第三人夸克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由如下:1、夸克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为韩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部出具的领事06-X号证明及附件,因驻外使领馆并不具备对本国影视作品的版权证明资格,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影片《总统浪漫史》的著作权人为x公司;2、夸克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为网尚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一份及合作平台列表,因该组证据不能证实网尚公司已取得《总统浪漫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院对网尚公司向夸克公司授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五、原告星传公司委托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于2008年6月20日向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发出律师函,并为本案的诉讼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

一、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星传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电影《总统浪漫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视频点播权,徐州广播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以直接提供在线播放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构成了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虽然被告辩称其仅是提供一个平台、具体内容的制作、编辑、管理由第三人夸克公司负责,但被告系直接从事网络信息传播服务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具有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本案之外的法律关系,双方的约定并不足以对抗权利人,且第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的合作经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对被告关于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被告和第三人称已经停止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坚持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被告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公开赔礼道歉,因本案系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足以为原告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与保护,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网站的性质和规模、涉案影片系免费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同时结合涉案影片的制作规模、市场收益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合计x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立即停止在线播放电影作品《总统浪漫史》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x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徐州广播电视台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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