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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与被告贾汪区广播电视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世维,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丁某某(艺名丁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贾汪区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吴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市淮海戏剧王某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与被告贾汪区广播电视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慧平

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单雪晴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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