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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老三"),男,27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34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46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27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20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45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26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某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刘某胜),男,35岁。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3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2月14日被郑某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汤阴县看守所。

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出资购买了3台斗地主机,16台拍牌机,12台百家乐机,8台高某过招机共39台赌博机,在郑某市金水区凤凰台南花园X号楼一楼东区开设无名赌场至今,该赌场由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任店内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和对账收钱,被告人蒋某某、刘某乙、陈某某负责为赌客上分、收钱,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负责为赌场放风,并控制赌场大门遥控钥匙为赌客开关大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XX、魏XX、赵XX的证言,涉案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甲、赵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陈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赵某某、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郑某某、蒋某某、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期顺延,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智贤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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