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诚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被告找到我让我到酒店中学他承包的工地干活,完工后被告欠我工钱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经我多次讨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现在我急需用钱,但被告却不给付,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劳务费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原告开始在被告所承包的酒店中学建筑工地上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款3000元,并于2008年1月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证明,载明:欠林某某工资款叁仟元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雇佣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上为被告提供劳务,理应获得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应予支持。被告未履行给付原告劳务报酬,以致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工本费1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诚慧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某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