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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新都川新种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成民初字第450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

法定代某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王浩,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新都川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X镇新加坡商业街X街。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新都川新种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月23日以其已与四川省新都川新种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四川省新都川新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钟晞鲲

代某审判员李某

代某审判员刘建敏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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