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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丁与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煤田地质测量队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刘某丁与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丁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赔偿款3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与申请人刘某丁于2012年4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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