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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米xx与被告xx有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845-X号

原告米xx,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xx,xx中心律师。

被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米xx与被告xx有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粟多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滕久元、丁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许丽担任记录。原告米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被告湘霖物业委托代理人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xx诉称:原告于2008年6月14日被被告聘用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约定实行12小时工作制,月工资12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上班以来,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也未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010年3月17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停岗,告知原告停岗期间不支付工资,等有某适岗位再上岗,为此原告向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0年7月5日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怀鹤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此不服,理由是:1、该仲裁裁决书已认定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却依照被告事后单方出具伪造的证据证明已通知原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应属原告,故驳回了原告双倍工资赔偿请求;即算被告通知了原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告不签,被告也应依法解某、被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却没有某法解某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2、该仲裁裁决书认定是原告单方解某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是错误认定,原告没有某方与被告解某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失业补助金;3、原告要求被告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该仲裁裁决书以原告是“农民工”身份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请明显违法;4、原告每天工作12小时,应享受加班工资,该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该项诉请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怀鹤劳仲裁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2、解某、被告劳动关系;3、被告为原告补办2008年6月至2010年3月17日的养老保险;4、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6月14日至2010年3月17日的加班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x元;5、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款x元;6、被告支付原告失业生活补助金3060元;7、被告支付原告2个月经济补偿金2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办2008年6月至2010年3月17日期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因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畴,不是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起诉,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米xx要求被告xx有某补办2008年6月至2010年3月17日养老保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丁伟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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