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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某某要求宣告田跃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魏某某要求宣告田跃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田跃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系申请人魏某某丈夫。申请人称:我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2009年5月16日突然出现不能言语,四肢无力的病状,立刻被送往平煤集团总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被申请人的病状是因颅内多发性脑梗死、闭锁综合症、高血压病、肺部感染等形成。被申请人经全力抢救至今,仍瘫痪在床,不能言语,严重痴呆,反应迟钝,没有自理能力。被申请人的情况属于严重的痴呆症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田跃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提出对田跃军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经本院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如下鉴定结论:田跃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田跃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魏某某为田跃军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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