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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方城农行因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以下简称方城农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行长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

法定代表人渠某,任理事长职务。

申请复议人马某(利害关系人)、方城农行因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执字第009-X号执行裁定、(2002)方执字第009-X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在方城县人民政府撤销本案被执行人持有的方城县X镇X路三间房屋的所有权证后,政府未重新确权,产权待定的情况下,又将房屋拍卖给他人,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于2011年5月29日作出(2002)方执字第009-X号执行裁定,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位于方城县X镇X路的三间房产的拍卖。

申请复议人马某认为,2003年11月18日,其和张文俊(当时系夫妻关系)在方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南阳涵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以40万元价款购买了位于方城县X镇X路口的门面房三间,共同使用,2006年我们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上述房屋归我所有至今。2011年6月中旬,方城县人民法院突然向张文俊下发了(2002)方执字第009-X号执行裁定书,以上述三间房产政府未重新确权,产权待定的情况下,又将房屋拍卖给他人,显属不当为由,撤销了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位于方城县X镇X路的三间房产的拍卖。我们当时是通过在方城县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行依法举行的拍卖会上购买的上述三间房产,而拍卖行是依据方城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方城县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的合法拍卖,我们是善意取得的上述房产。在我依法取得上述房产后对该房产投资改造并使用9年后的今日,方城县人民法院竟然视法律为儿戏,出尔反尔,撤销自己委托的拍卖行为,显然侵害了购买人权利。

申请复议人方城农行认为,其与被执行人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2001)方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在该判决书查明并确认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方城县X镇X路的房产三间进行抵押贷款,双方在登记部门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在抵押物被抵押期间房产部门依据方城县人民法院的(2000)方执字第1204、1205、1206、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抵押的房产给郭小栓办理方城县X区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城县人民政府撤销了被执行人的X号房屋所有权证、注销了郭小栓的(略)号《房屋所有权证》。方城县人民法院以政府未重新确权,产权待定为由,作出的(2002)方执字第009-X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位于方城县X镇X路的房产三间的拍卖。此裁定错误,其理由为:1、方城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01)方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方城县X镇X路X号的房地产及位于方城县X镇X路的房产三间系裕华食品总厂所有,而且产权人在贷款时又将该房地产在申请人处进行抵押贷款并进行了有效的抵押登记。2、进行抵押登记时,方城县人民政府也没有提出裕华食品总厂不是该房地产的产权人,既然没有权源资料,那么方城县人民政府为什么给裕华食品总厂颁发X号《房屋所有权证》,又为什么在债务人裕华食品总厂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时,出现郭小栓将产权在被抵押期间通过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转移登记,之后又为什么出现方城县人民政府审查X号《房屋所有权证》后认为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未提交权源资料,撤销X号《房屋所有权证》。这么多的问题和错误为什么没有在抵押登记时发现3、申请人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作用就在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通过行使抵押权从抵押物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在本案中方城县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局一系列的错误行为,造成申请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行使抵押权,无法收回贷款本息。且方城县人民政府撤销X号《房屋所有权证》与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方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相互矛盾。

本院查明,1、方城县农行申请执行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借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3月4日立案执行,200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不能在期限内履行,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2002)方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方城县X镇X路X号的房地产及位于城关镇X路的房产三间予以拍卖。并于2002年9月16日委托方城县资产评估所对方城县裕华食品厂位于人民路的三间门面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x.00元。2003年3月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有关领导正在协调处理被执行人单位职工的工资问题为由,作出(2002)方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中止对本案的执行(拍卖)。

2、另案,因方城县城市信用社申请执行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40万元及利息、诉某、执行费用),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7日作出(2000)方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大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2000年11月1日作出(2000)方执字第1204、1205、1206、X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所有的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按查封财产清单)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2000年11月5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南阳市涵源拍卖行对被执行人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所有的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按查封财产清单)委托方城县资产评估所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x.00元,其中位于城关镇X路的三间房产(门面房)的价值为x元,在期限内产权所有人对评估报告没提异议。2001年1月10,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方执字第1204、1205、1206、X号民事裁定,将评估的财产依物抵债交付给方城县城市信用社。并于2001年1月20日制作了(2000)方执协字第1204、1205、1206、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所有的房地产(包括位于城关镇X路的三间门面房)及其他财产(按查封财产清单)过户给方城县城市信用社。

3、裕华食品厂作为甲方(卖方),郭小栓作为乙方(买方)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没有注明立契约时间。双方约定,将甲方位于城关镇X路的房地产(三间门面房)建筑面积91.63平方米,按10万元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于2001年1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2001年3月10日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

4、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30日,又制作了(2000)方执字第1204、1205、1206、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方城县裕华食品厂所有的坐落在方城县X路的房地产(三间门面房)过户给方城县城市信用社及买主郭小栓。有关部门在该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面注明有“98.8.7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字样。但没有送达回证,郭小栓凭此于2001年3月14日取得了该宗房产的房产证。

5、本案申请执行人方城农行作为方城县城市信用社申请执行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借款纠纷一案的案外人,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宗房地产于1998年8月7日抵押给该行为由,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2000)方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方城农行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1年1月10日作出的(2000)方执字第1204、1205、1206、X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02年7月24日向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2000)方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撤销方城县城市信用社所得的原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所有的房产证,该项财产仍属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所有,方城农行对该项财产仍享有抵押权,以方(1998)房产交押字X号方城县房地产抵押监证书为准。”2003年4月12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又作出(2000)方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1年1月30日作出的(2000)方执字第1204、1205、1206、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6、2003年1月25日,方城县人民政府以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使用的县政府二院一楼门面房四间(实际还是位于城关镇X路的三间门面房),在没有提交权源资料的情况下,于1997年10月以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的名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了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违反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为由,撤销了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的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7、2003年6月10日,方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方政处【2003】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注销了郭小栓持有的方城县X区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

8、2003年12月9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拍卖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所有的位于城关镇X路口的三间门面房。2003年12月18日拍卖成交,张文俊以最高竞价40万元竞得。2003年12月22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方执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方城县裕华食品厂位于方城县X路交叉口的门面房三间,总建筑面积91.63平方米,办理过户给买受人张文俊。但方城县房管局至今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宗房产早已于2004年3月7日交付买受人占某、使用和收益。

9、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所提的职工困难问题,已从拍卖该宗房产的价款中得到了补偿。

10、《中共方城县X组文件》,方信领纪【2011】X号会议纪要:(1)县法院在没有查清争议房产已抵押他人的情况下,以以物抵债的形式执行给城市信用社(现方城县X区信用社)。之后,承办人又擅自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屋过户给案外人郭小栓,属违规违纪行为。对此,县法院已作了纠正。(2)鉴于郭小栓未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城区信用社应将收取郭小栓的房款如数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3)县法院相关人员明知争议房屋产权已被政府注销,在产权待定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违法拍卖给他人应当予以纠正。(4)责成县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予以严肃的责任追究。

本院认为,方城农行申请复议的部分理由涉及到方城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复议程序审查的内容,可通过行政诉某程序解决。方城县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方城县城市信用社申请执行方城县裕华食品总厂借款纠纷一案中存在的瑕疵,已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予以纠正。申请复议人马某称本人是通过方城县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行进行的公开拍卖会上购买的上述三间房产,而拍卖行是依据方城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方城县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的合法拍卖,其早已按约支付了价款,并也早已实际接收、占某、使用该宗房产,属善意取得上述房产的理由成立,申请复议人方城农行部分复议理由也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方城县人民法院自行撤销拍卖裁定的做法,显属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执字第009-X号执行裁定;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2)方执字第009-X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君

审判员杨峨生

代理审判员张继良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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