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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上海慧迪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农村能源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慧迪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X路X号房B区X。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初志坤,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X村能源办公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初志坤,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邵曙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慧迪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X村能源办公室因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慧迪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X村能源办公室又以本案已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另查明,原审原告上海奉贤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3月29日注销工商登记,其公司清算后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其出资单位上海慧迪电信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X村能源办公室按出资比例来承担。因此,本院依法变更本案上诉人为上海慧迪电信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X村能源办公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慧迪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X村能源办公室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慧迪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X村能源办公室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减半为805元,由上诉人上海慧迪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X村能源办公室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丹

代理审判员李澜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傅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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