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X镇X村人,现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8年8月1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8月2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30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潘英兴等人是盗窃的价值x元的通信电缆还予以收购。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史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潘英兴、边某某、周某某等人将舞钢市网通公司佛爷岭公园地段正在使用中的型号为x.5的通信电缆400米盗走,拉到平顶山卫东区X乡X村委贾庄的废品收购部,卖给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通信电缆而仍予以收购。赃物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供认不讳,所供收购赃物时间、地点、经过及所收赃物数量与证人李xx证言;同案犯潘xx、边xx、周xx供述相吻合,并有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价值鉴定为x元的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而仍将赃物予以收购,价值x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跃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