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月26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7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5日下午,醴陵市轻工技校学生吴某与罗某某在本市X路五福足浴店附近发生争执,汤某(已判刑)受吴某某男朋友汤某庚的邀集赶到现场,伙同他人对罗某某的表哥张某癸及张某癸的朋友张某戊进行殴打。当日晚上,张某癸、张某戊、李某己等人找到汤某辛,要汤某辛约汤某出来向其赔礼道歉,汤某辛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知汤某后,汤某认为是张某癸等人想打架,就打电话给被告人肖某及刘斌、汤某庚等人,称下午被他们打了的人约好在五福足浴店门口打架,要被告人肖某等人过来帮忙。被告人肖某等人同意后各自往城里赶。被告人肖某与“满伢及”(不知姓名,另案处理)先赶到五福足浴店门口,各持一把菜刀对着李某己一阵乱砍,将李某己砍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外逃至广东省东莞市打工,2011年4月1日,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常平派出所根据网上追逃信息,在东莞市常平支行振兴分理处将被告人肖某抓获,4月7日将其移送醴陵市公安局。同案人汤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证人汤某辛、李某壬、张某癸、张某戊、罗某某、吴某某证言;3、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记录案发当日被告人汤某通话记录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详单、辨认笔录;4、醴陵市公安局公(湘醴)鉴(法医)字【2010】第X号鉴定文书;5、被告人肖某以及同案人汤某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社会公共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军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艳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肖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