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毛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专文化,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某诉称,2007年6月份,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投资承包武广快速铁路衡南县雷打岭段的前期工程,被告鄢某某介绍原告组织民工完成三被告指定的工程和工作任务,经结算,三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x元,并约定2007年10月10日付清,经多次索讨,三被告至今尚欠x元拒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带班的民工工资款x元,承担延期支付欠款的利息8366元;另外,原告还为三被告完成一个小工程,三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440元;再三被告还应付原告3795元,因底板3510元、柴油机押金2000元、运费500元、张正常生活费250元、锁扣400元、房租水电730元、帮张高荣打工200元等费用全部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毛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毛某某工程队160涵结算数”、“毛某某工程队结帐数”等证据材料。

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辩称:毛某某组织的民工负责雷打岭160涵的涵身左侧的进口和过渡段、出口的喇叭口等三项施工任务。进出口和过渡段的清基土方,已与毛某某结算按3500元付款;进口和涵身左侧过渡段回填片石混凝土总价为x元,但该项目应扣除毛某某机械台班费1530元、红包250元、振动器修理费200元、铁板费1080元、平板振动器价款700元,该项目只应付毛某某8680元;喇叭口工程,因毛某某组织的人员缺乏装模的技术工人,在施工时出现两次爆模事故,导致工期延期,部分工程后交王某某另找施工队伍完成,最后导致该工程未验收结算,如果能够结算,则应扣除混凝土款1400元、钢材款8820元、钢模、钢管、扣件租赁费3700元、爆模倒板清理费和人工费1500元:小八字门工程,应付原告518元;挑运土方50方,应付原告1750元,装模工2甲,应付原告160元;三被告已给付原告毛某某的经费为x元。

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王某某的证明5份、楼金根的证明、毛某某工程队160涵结算表、收条8张、毛某某未打收条的工程款、毛某某工程队误工费领条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经人介绍从王某某(浙江省人)处转包了武广快速铁路衡南县雷打岭段160涵的部分工程,该三被告又将工程转包给毛某某,由毛某某自行组织人员施工,均没有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于同年9月份结算,双方认可的工作事项及工价款有:1、回填片石混凝土工价款x元;2、侧面土方工价款3500元;3、喇叭口工程(工程量为2.1延米,总工程款x元,工价款为总工程款扣除按相关设计图纸计算出的涵洞标准的钢材、混凝土及模板租赁费的结余部分);4、小八字门方量5.76立方,计工价款518元:5、挑运土方50方和装模工2甲,计工价分别为1750元和160元。并约定2007年9月20日付款1万元,其余在2007年10月10日前付清。此次结算时,毛某某还未完成喇叭口工程。毛某某组织人员在做喇叭口工程时,因缺乏装模的技术工人,出现两次爆模事故,导致工期延期,其中部分工程任务,毛某某无法完成,又找王某某另找施工队伍完成。

另外,张正常欠毛某某的生活费250元,毛某某帮张高荣打混凝土计工价款200元,三被告在庭审时认可,同意支付这450元。

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共支付原告毛某某工程款x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一致的陈述,毛某某工程队160涵结算数、收条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对本案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作如下认定:

1、是否有一个价款为1440元的小工程问题。原告毛某某主张曾为三被告完成一个小工程,价款为1440元,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未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原告毛某某的该主张,不予以认定。

2、关于喇叭口工程的工价款问题。原告毛某某主张总工程款x元扣除混凝土款1695元、钢材款4410元、模板费300元后为工价款,即工价款为7875元。原告毛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了毛某某工程队160涵结算数、毛某某工程队结帐数等证据。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主张总工程款x元已不足以扣除混凝土款1400元、钢筋款8820元、钢模、钢管、扣件租赁费3700元,爆模倒板清理费和人工费1500元等款项,要付工价款,则要扣除这四项费用。被告为此向法庭出示了王某某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双方认可的“毛某某工程队160涵结算数”这一证据,喇叭口工程的工价款是总工程款x元扣除按相关涵洞标准的钢材、混凝土、模板租赁费后的款项,毛某某所提交的“毛某某工程队结帐数”没有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的签字认可,不能作证据使用;原告毛某某因技术原因又将部分工程任务找王某某完成,这是毛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只要完成了工程任务,被告就应支付相应的工价款;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所提交的王某某的证明,该证明中有关证明混凝土款1400元、钢筋款8820元之内容与王某某无关,该证明内容可以采信,而有关钢模、钢管、扣件租赁费3700元、爆模倒板清理费和人工费1500元之内容与王某某有关,该证明内容不予以采信,而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以证明钢模、钢管、扣件租赁费,则采信原告毛某某提出的钢模、钢管、扣件租赁费300元之主张,经计算,喇叭口工程的工价款为3760元。

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口头协商,由原告毛某某组织民工完成被告所转包的铁路工程任务,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口头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毛某某完成相关工程任务后,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迄今仍未将工价款如数付给原告,其行为有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经计算,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现下欠原告毛某某4378元。原告毛某某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带班的民工工资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处罚方式,所以原告毛某某要求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承担延期支付欠款的利息8366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毛某某要求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另外支付3795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以支持。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提出进口和涵身左侧过渡段回填片石混凝土总价为x元,但该项目应扣除毛某某机械台班费1530元、红包250元、振动器修理费200元、铁板费1080元、平板振动器价款700元之抗辩理由,因双方已认可结算,再提出扣除这些费用,有悖情理,本院不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毛某某给付4378元;

二、驳回原告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邓某某、鄢某某、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建平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