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富民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禾谷园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民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芳,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富民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禾谷园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小区A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禾谷园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北京富民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民晋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禾谷园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谷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鲁连印担任审判长,法官张丽新、罗静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民晋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志芳、樊某某,被上诉人禾谷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谷园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职工曹某某与富民晋元公司于2004年10月26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签订供暖协议书,禾谷园公司代曹某某交纳了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但富民晋元公司在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没有达标(富民晋元公司已自认),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曹某某全家经受寒冷折磨,应承担违约责任。后经曹某某及所在小区业委会多次向富民晋元公司商议此事,要求富民晋元公司退还该期间的供暖费未果,故禾谷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富民晋元公司:1、返还禾谷园公司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的供暖费3364.8元(一年供暖x\0t),实际请求退还供暖费用1682.4元;2、判令富民晋元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富民晋元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禾谷园公司起诉有供暖不达标的情况出现,所以富民晋元公司只同意退还禾谷园公司841.2元,要求驳回禾谷园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禾谷园公司在一审时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2005年1月9日富民晋元公司出具的紧急通知,张贴在小区的广告栏上,证明富民晋元公司供暖不足,国家规定16度,未达标。证据2,2006年11月1日富民晋元公司张贴的通知,证明自2004年10月份入住至2006年11月1日之前供暖均不达标。

富民晋元公司在一审时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没有公司盖章,富民晋元公司在2月份张贴过封闭3台锅炉的通知,1月份没有张贴过。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

富民晋元公司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证据:(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对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的事件法院判x&%退还供暖费。

禾谷园公司在一审时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效力有异议。

该院经对当事人提举的上述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核后,对禾谷园公司与富民晋元公司提举的证据,认证如下:禾谷园公司与富民晋元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形成了供暖协议合同关系,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代表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该合同关系有效。

一、禾谷园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完成了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同时证明了自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期间,富民晋元公司的供暖没有达标,履行供暖合同义务有瑕疵,违约行为的事实存在。该院予以认证。

二、富民晋元公司提交的证据目的,是证明富民晋元公司供暖义务履行瑕疵的情况下,应遵照其他法官的判决认定的数额,承担返还供暖费的义务,而不应承担上述供暖费3364.x\"t92%的数额返还。该院结合一审庭审情况综合审查后认为,富民晋元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但是富民晋元公司履行合同瑕疵的程度与其他案件中出现的瑕疵程度不同,该院不一定就应遵照其他案件的判决返还数额来定案,故该院认为上述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及可信度,该院对上述证据不予以认证。

该院依据一审法庭调查及认证结果,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禾谷园公司职工曹某某与富民晋元公司于2004年10月26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签订供暖协议书,禾谷园公司代曹某某向富民晋元公司交纳了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3364.8元,但富民晋元公司在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没有达标,违反了合同约定。

以上事实,有该院上述认证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禾谷园公司为其职工向富民晋元公司交纳供暖费而富民晋元公司实际收缴供暖费的行为,实际上是禾谷园公司与富民晋元公司形成了供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2004年至2005年度的供暖合同中,禾谷园公司为其职工曹某某已全部交纳了该年度的供暖费,而富民晋元公司为禾谷园公司为其职工曹某某提供的供暖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该公司应酌情返还已收取的供暖费,具体返还数额由该院依法判定。富民晋元公司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该院认为禾谷园公司请求对方偿还上述供暖费一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富民晋元公司返还禾谷园公司供暖费1682.4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富民晋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供暖x%返还。其上诉理由是:一、(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2004-2005年度供暖不达标的时间是2005年2月19日至2005年3月15日,不到整个供暖季的1/4,一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清;二、本案中禾谷园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x%返还供暖费的一系列案件中所提交的证据的一部分,除了主体不同外,禾谷园公司没有提交过任何与其他案件不同的证据,不存在“履行合同瑕疵的程度不同”;三、一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

禾谷园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富民晋元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本案确实存在不同的情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确实判决了返x%供暖费,但当时业委会协调的结果是不愿意上诉的可以接x%的退还,不愿意接x%的还可以上诉,所以这是自愿的。另外,共发过四份紧急通知,第一个通知是2005年1月8日,第二个通知是2005年1月9日,第三个通知是2005年2月1日,第四个通知是2005年2月19日,所以没有供暖的时间应该从2005年1月8日开始计算。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禾谷园公司为其职工曹某某向富民晋元公司交纳供暖费而富民晋元公司实际收缴供暖费的行为,实际上是禾谷园公司与富民晋元公司形成了供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在履行2004年至2005年度供暖合同过程中,富民晋元公司承认其在该供暖年度确实存在9台锅炉仅余3台锅炉供暖、供暖不达标的情况。现富民晋元公司上诉称其供暖不达标的时间是2005年2月19日至2005年3月15日,不到整个供暖季的1/4,仅x%退还供暖费。本院认为,供暖直接关系到用户过冬问题,富民晋元公司在禾谷园公司已经为其职工曹某某交纳了该供暖年度的全部供暖费用的情况下,关闭了6台锅炉,仅余3台锅炉供暖,供暖不达标,直接影响了用户的过冬生活。要确认本案应当退还的供暖费数额,不仅要考虑供暖不足的时间,还要考虑供暖不足的程度、供暖不足对用户生活的直接影响等其他因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情况,酌情判令富民晋元公司返还禾谷园公司供暖费1682.4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富民晋元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富民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富民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鲁连印

代理审判员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罗静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康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