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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辩护人秦某某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9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x号农用车沿薄亢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辉县X村路段时与行人李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驾车逃逸。2010年9月9日赵某到辉县市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供述;2、证人姚XX等证言;3、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记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肇事后不是故意逃跑、其逃逸不应当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赵某判处缓刑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持A2驾驶证驾驶牌照为豫x的农用车沿薄亢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辉县X村路段时与行人李XX碰撞,导致李XX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驾车驶离现场被群众追上,赵某弃车逃跑。被告人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李XX家属经济损失x元。

2010年9月9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赵某出生于X年X月X日;赵某驾驶证;辉县X村委会证明、辉县X村委会证明;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赵某投案的证明;调解协议书;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辉公交认字[2010]第T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辉县市公安局辉公刑技法字(2010)第X号尸体检验记录:死者李XX是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豫天衡司鉴[2010]车技鉴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车牌号豫x的宇康牌农用运输车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后尾灯不符合要求,其余灯光符合要求;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1)证人高XX证言,当天大约凌晨4点多,其农用车司机赵某打电话说车碰住人了。(2)证人高X证言,其正在副驾驶座上睡觉时一个年轻人拍车门说车碰住人了,司机赵某就给老板打电话,后其和司机怕挨打就下车跑了。(3)证人石XX证言,高银红说他的车在峪河出事了,其就开面包车和高音红的家属到姚屯村现场,在车上看到人已经死亡,就拉司机来辉县市交警队投案了。(4)证人姚XX、姚XX、姚XX、马XX证言,听说公司的工人被车撞了,其四人开车追上了肇事车并报警,后肇事车司机和跟车的逃跑了。3、被告人赵某供述与辩解,2010年9月9日凌晨4时许,其驾驶豫x号农用运输车沿薄亢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峪河镇X村路段时,对面过来了三辆大车,会车时看不清前边,只是感觉车颠了一下,其没在意继续开车走到峪河镇附近时,有一辆小轿车追上说其碾住人了,其给老板高银红打了电话,因怕挨打就和跟车的高参逃跑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能证实本案基本事实,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在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某驾车逃离现场,在被群众追赶上后,赵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却再次逃跑,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肇事后不是故意逃跑、其逃逸不应当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的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辩护人请求对赵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秦某妍

审判员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王道宾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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