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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略)与被上诉人马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

负责人:郝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53岁,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马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车建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略)(以下简称寨子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寨子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范铁军,被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莫某某、车建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略)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会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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