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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彭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秀锋,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彭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黄某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原审原告姚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黄某乙、彭某某表示同意原审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二、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审原告姚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审原告姚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代理审判员甘国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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