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包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刘某锋,男,33岁。2009年8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包庇罪,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超、刘某现、李志武三人(均已判刑)先后在游戏厅相识。后被告人刘某现在电视节目中获取了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手段,遂产生犯意,并将其犯意告知了被告人李志武。被告人李志武遂将其获悉的“帽子大王”老板温某的账户及密码告知了被告人刘某现。被告人刘某现遂与被告人刘某超密谋伪造温某的假身份证,补办信用卡,诈取银行钱款。被告人刘某超通过小广告联系了制作假身份证的商贩,伪造了温某的身份证。2008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超、刘某现持温某的假身份证到洛阳市农业银行郊区支行挂失并补领了温某的信用卡,后利用补领的信用卡先后到近郊营业所、洛龙营业所、鼎南路营业所取走现金共计x元,二被告人均分。被告人刘某现从分得的赃款中分给被告人李志武x元。当晚,被告人刘某超以自动取款机摄像镜头拍下了其作案时所驾驶的面包车为由,带被告人张民权、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刘某现,要求将赃款集中于自己手中,刘某现即将分给李志武的x元要回。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时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而故意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刘某现、张民权的供述,证人陈某某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时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李凌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牛菲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