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咏梅,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金山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金山桥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长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某。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上诉人冯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南京长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冯某某x元(经双方协商同意,该款可折抵冯某某购房款)。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冯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协议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冯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冯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刘虎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孙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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