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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28岁。

委托代理人柳战军,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28岁。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原是河南军分区某部的一名基层干部,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在双方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9月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曾有过婚史,为此双方开始激烈争吵,加之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李某于2009年7月23日终止妊娠,对该项事实,原告没有异议。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此时距被告李某终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故原告孙某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晓明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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