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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河南省唐河县毕店镇人民政府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又名许某山),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6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6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生于1959年6月11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5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蒙古族,生于1988年1月14日。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镇镇长。

上诉人许某某因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温东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许某高

审判员郭林慧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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