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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李某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38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住(略),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乙,男,55岁。

委托代理人陈双喜,洛阳市西工区洛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2009年10月27日上午将原告新盖大门外墙用红漆大面积涂刷,影响墙体外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建筑物进行清理并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承认涂刷原告建筑物,但辩称是由于被告生原告的气,原告损害了被告利益才涂刷的。且本案太小,情有可原,应驳回原告的诉求,不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查明:被告因相邻关系纠纷于2009年10月27日上午将原告建在自己宅基地内的建筑物外墙用红漆进行了涂刷,庭审中及庭审后被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即便公民维权也应依法行使,被告用不合法手段涂刷原告外墙,影响其对建筑物的外观使用,应予以清理干净,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涂刷在原告外墙的红漆清理干净。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屈晓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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