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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茂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X区X路甲X号长城电脑大厦AX室,经营地北京市X区西坝河西里X号正通时代创意中心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音乐公司)与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网信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步升音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茂成,酷溜网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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