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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曾某酒后在巫溪县镇泉东西干道文景路(交巡警平台旁)无证驾驶一辆牌照为渝x的黑色“比亚迪”牌轿车倒车,与旁边的一辆轿车发生擦挂,民警随即上前将其拦下并进行盘查。经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是x/x。当日抽取曾某新鲜血液,经重庆市X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4.93mg/x。案发后,曾某积极修复被擦挂车辆,取得被害人谅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传唤通知书(副本)、血液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谅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照片,酒精测试单、重庆市X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物鉴(理化)字[2011]第X号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曾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采纳。鉴于曾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修复被擦挂车辆,取得谅某,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

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峰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田伟

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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