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贾XX与袁XX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XX,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X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罗X,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XX,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XXX新城EXX栋XXX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宇XX,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X组X号。    

袁XX、宇XX的委托代理人刘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XX、宇XX的委托代理人郑XX,男,1972年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XX东路XXX号X栋XXX房。    

案由: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贾XX因与被上诉人袁XX、宇XX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贾XX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判决袁XX、宇XX共同支付贾XX医疗费用9623.56元、交通费420元、误工费150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3元、司法鉴定费1661元、后期医疗费10000、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993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09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238923.56元;3、由袁XX、宇XX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袁XX经营陶瓷生意在长沙市X区XX建材城设有一XX陶瓷仓库,并委托宇XX进行管理。贾XX及其妻子在长沙市X区AXX栋经营一小型建材店,贾XX还自购一辆方向盘式拖拉机,经常为他人运送陶瓷等建筑材料赚取运费。2010年8月17日下午1:00左右,宇XX来到贾XX的建材店,叫贾XX开着其自有的拖拉机到XX陶瓷仓库,为其运送三车瓷砖到该小区X区XX栋,运费按20元/车计算。贾XX同意后,即开着拖拉机随宇XX一同到XX陶瓷仓库,将车停在仓库门外。与此同时,宇XX还请来该小区的搬运工任XX和朱XX搬运和装卸瓷砖。任XX和朱XX装运瓷砖时,XX陶瓷仓库的仓管员方XX在一旁负责指挥兼计数。下午3:00左右,正当任XX和朱XX装运第二车瓷砖的时候,贾XX未经同意且在没人知道的情况下进入仓库,停留在待搬走瓷砖的旁边。就在仓管员和搬运工人整理车上的瓷砖时,贾XX旁边待搬运的五箱803×803瓷砖突然倒塌,砸在了贾XX的左小腿上,造成贾XX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贾XX受伤后,被送至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紧急治疗,并在该院住院16天,于2010年9月2日出院。贾XX住院期间,共花费住院费22369.36元。贾XX出院后,还进行多次门诊治疗,花费门诊费用2254.4元。贾XX治疗期间,袁XX为其垫付了13000元医疗费,还通过宇XX付给贾XX妻子2000元医疗费。另外,袁XX还支付了救护车费用150元。根据出院医嘱及门诊诊疗医生意见显示,贾XX直到2011年1月10日才“可适当拄双拐下地行走”,直到2011年7月11日仍需“避免重体力活”,且需加强营养。2010年11月8日,贾XX自行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共花费鉴定费用1276元。2011年1月11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0]法临鉴字第X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贾XX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需10000元左右”。袁XX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向雨花区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贾XX进行了重新鉴定,并于2011年5月29日作出湘雅司鉴[2011]临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贾XX“构成玖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需壹万元”。袁XX为此支付了重新鉴定费用1000元。事故发生后,由于各方当事人就贾XX伤后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贾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贾XX系城镇居民,其与妻子文XX共同抚育一子贾X(2004年出生),贾XX的父母均有生活来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袁XX、宇XX对贾x年8月17日在袁XX经营的芙蓉XX陶瓷仓库,因瓷砖倒塌受伤所受的各项损失,由袁XX、宇XX一次性给付贾x元(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已支付的费用除外),此款限袁XX、宇XX于2012年6月11日付清;    

二、贾XX不再就此事向袁XX、宇XX提出任何其他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合计2901元,由贾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代理审判员唐亚飞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谭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民 倒塌 堆放 纠纷 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