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8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24日夜,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吕仕国(已判刑)等人受张道林(已判刑)指使持刀将罗xx砍伤。经法医鉴定,罗xx的伤情为轻伤。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本案同案人张道林(已判刑)与潢川县居民付xx、吴xx因事发生纠纷,张道林蓄意报复。2006年9月24日晚7时许,吴xx和罗xx按约定到潢川县X镇农业银行老营业所张道林家拿钱时,在张道林指使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吕仕国(已判刑)等人持刀将罗xx砍伤,后逃窜。罗全忠于当夜送至信阳市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臀大粗隆开放骨折;2、右前臂开放伤并血管神经损伤:3、左第4、5掌骨开放伤并环小指肌腱断裂;4、右肩部开放伤。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罗xx损伤为锐器多次砍击形成,致全身多处损伤、骨折、肌腱、神经损伤,符合《人体轻伤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三款、二十五条、二十八条规定,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6年8、9月份一天,张道林打电话给我说“小伟”找他要钱,要我和川川回家给他帮忙。我和川川从桃林下的车到张道林家里,张道林又安排我俩每人带一把刀在第二天下午还到他家来。第二天下午我就从自己家里拿了一把刀坐班车到张道林家里去了。我到他家时,川川在他家里了来,还有一个我只见过面的人也在张道林家里,我发现他们带的都有刀。天快黑的时候,来了一辆面包车停在张道林家门口,张道林就出去和来车上的人说话,车上下来一男一女。过一会儿,我就听见张道林在外面喊你们三个出来!我们三个就拿着刀出去了,这个人看见我们拿刀了他就跑,我们就去追他。刚跑没多远这个人跑倒了,我们三个人就上去了,我对这个人身上砍一刀,大概是砍在屁股左右的位置上,他们俩也都砍了,他们是怎样砍的我记不清楚。砍了这个人之后,我和川川又回崔桥了。

2、被害人罗xx的陈某:小伟下车时跟司机说好要去的地点,司机就直接给车开到桃林农业银行门口,甜甜就给张林打电话,张林出来说钱不够,到屋里说说看。甜甜就下车了,我见张林从身上摸个东西出来对甜甜身上捅两下,就瞧甜甜蹲那去来。这时从农业银行里冲出几个人,张林就喊给他逮住都砍倒。当时这几个人都往我冲,我一看不对就跑,我跑没多远,就被后面撵的人追上来,我当时就被他们砍倒地上去动不了来。他们砍罢我之后就跑来。我被砍倒后发现有四个人从我身边跑走来,他们手里拿的都有刀。

3、同案人张道林的供述:付xx给我打电话问钱准备好呢我说:准备好了,你来桃林来拿。其实我不想还这个钱,我是想整他事,骗他来桃林把他整倒。我找到吕仕国,把付xx找我要钱的事给他讲了,并让他找两个人,等付xx来拿钱时把他砍倒。吕仕国就找两个二十多岁的年青人,晚上我安排吕仕国他三个人在院子藏着,我事先准备三把刀,一把开山刀,两把西瓜刀,我自己准备一把20公分左右长的杀羊刀。我对他们说如果是付xx一个人来,我把他整倒,如果他带人来,我喊你们,你们就出来把他们砍倒。付xx老婆吴甜甜给我打电话喊我出来,她到俺家门口,我就别着一把杀羊刀出去了。吴xx站在她坐的一辆红色昌河车门边。她问我钱呢我也没理她。我上去左手抓住吴xx的头发,右手用杀羊刀对她右腿捅一刀,我就松了,吴xx就向东跑。当时吴xx车上还坐一个男的,说今天不给钱不行。我就对俺屋里喊:你们出来,今天把他们砍倒。那男的听我喊人下车就向西边跑。吕仕国他们三个人带着我事先准备的刀跑出来就追那个向西跑的男的,我追吴xx追一截就没追了,我就回到昌河车附近,吕仕国他们三个人也来了,吕仕国说给他砍了。我就说快走,他们可能报警了。我们四个人就分开跑了。砍倒的那个男的后来知道叫罗xx。

4、同案人吕仕国供述:2006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张道林打电话叫我到他家,我就去了。到张道林家,发现陈某某和“川川”已经在他家了,他们俩是张道林喊去的。张道林从屋拿出一把砍刀,一把西瓜刀给陈某某和川川一人一把,还拿出一把箭头是铁制的尖尖的箭给我拿着,对我们说:如果小伟一个人来我就自己把他搞倒,如果他带的有其他人,我喊你们出来,你们就出来把其他人搞倒,我们就同意了。过一会,张道林接一个电话说人来了,张道林一个人先出去,来一个红色昌河车。我看见一个女的先下来。张道林事先准备一把杀羊刀,见那女的下车就捅那女的。然后张道林就喊:你们快出来。我们事先约好了,听见张道林喊,我们就从他院子冲出来。我看见张道林追那女的向东跑,这时昌河车上下来一个男的向西跑,我和陈某某、川川就向西追那个男的,那个男的跑有50米左右跑倒了,陈某某拿着齐头砍刀先对那男的身上砍,接着川川拿尖头刀对那男的砍,等我跑上去他们已经砍罢了,那男的睡在地上,身上全是血,我们三个就跑。

5、证人吴xx的证言:下午6点多钟,我和俺老气到桃林老营业所门口,张道林拉我上衣袖子让我下车到屋里坐,从右裤兜里掏出的把匕首,从背后用右手先对我右膝捅一刀,然后又对右臀部捅一刀,我头一回,他又对我肚子捅没捅破,衣服捅破了。他捅第三刀就没捅我了,对院子里喊:人都出来。这时俺老气听他喊人了就往西跑,从院子里跑出来三个男青年手里都各拿一把砍刀,张道林和那三个男青年一块去追俺老气,我就往东跑了。

6、证人吴xx证实事情发生的前因与张道林供述映证。

7、证人陈xx证言:今天中午吕顺国和一个叫“杨阳”的年青孩及另外一个年青孩在俺家吃的中午饭。俺当家的和吕顺国他们三个人下楼玩去了,走时给俺屋里的杀羊刀拿着走的。过一会我就听到甜甜叫一声,看到俺当家的给甜甜拉着,我在楼上骂甜甜,甜甜跑了。在这中间,我听俺当家的喊一声“都出来”,接着就看见俺当家的往西跑。

8、辨认笔录:同案人吕仕国经辨认后指出陈某某是2006年9月24日参与砍伤罗全忠的人。

9、证人喻xx系送吴xx、罗xx到张道林家的出租车主,其证言证实在桃林农行老营业所门口发生事情经过。

10、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将吴xx送到黄某治伤的经过。

11、信阳市骨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

12、潢川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罗xx损伤为锐器多次砍击形成,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骨折、肌腱、神经损伤,该伤已构成轻伤。

13、被害人罗xx的伤情照片。

14、户籍证明。

15、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9月2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永红派出所民警抓获。

16、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07)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上列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张道林指使,参与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积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的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亚东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人民陪审员刘健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大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