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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冯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颜某某,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8)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禹刑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判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夏某、王某某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予以受理。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对被告人冯某之外的王某峰等八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禹州市X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禹刑重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的起诉。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许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禹刑重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冯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夏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被告人冯某均不服,提出上诉。魏某以应依法改判被告人冯某死刑并改判被上诉人冯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x元为由;冯某以应改判其为寻衅滋事罪、应认定其构成自首且原判刑期计算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重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王某珂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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