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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志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潘某系兄弟,其堂兄潘某利以前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债务多次发生过纠纷。2011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潘某得知刘某某在新化县X村一赌博场上又找潘某利要钱,两人遂赶到该地,陈某还随身携带一把菜刀。陈某看到刘某某后即拉其手,说要和他把事情讲清楚,刘某某称只和潘某利讲。陈某就拿出菜刀将刘某某砍了几刀,刘某某赶紧跑到附近公路边的干水田里。陈某、潘某即追到干水田里,潘某抱着刘某某和其一起摔倒在地,陈某在干水田里又砍了刘某某几刀,随后两人逃离现场。经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遭外力致多处皮肤裂伤,左肱骨髁骨折、外髁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等损伤,其损伤构成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潘某及其母亲陈某华与被害人刘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潘某的母亲陈某华代其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x元,刘某某请求减免陈某和潘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入所体检表、辨认笔录、调解笔录、收某、撤诉报告;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人龚某、胡某、段某某的证言;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娄湘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X号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娄梅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娄底市梅山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持刀将被害人砍伤,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携带一把菜刀去找被害人刘某某,是有预谋的,并且在被害人刘某某没有反抗的情况下连砍两次,砍了数刀,虽然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赔偿到位,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不宜判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黎梅松

审判员解胜

人民陪审员伍开文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佘国明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

1、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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