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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石头,男,X年X月X日出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底至2009年11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齐胜利(另案处理)、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荥阳市X路富馨花园赵某某家中,共同购买电脑、筹码等赌具及筹集赌博备用金开设赌场,利用电脑登陆www.x.com或www.x.com、www.x.com等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数万元,累计抽头渔利达7000余元。

2009年11月3日至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武某某(另案处理)、齐胜利(另案处理)、李保伟(另案处理)、邓某晓(另案处理)等人在荥阳市X街西口广武某用社家属楼史万通家中,利用电脑登陆www.x.com或www.x.com、www.x.com等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六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x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1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齐胜利、武某某、邓某某等人供述,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电子物证检查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相关书证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索好丽

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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