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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通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伟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风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通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通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投资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雅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汇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1月24日,被告雅源公司从中国银行铁东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130万元,并以其土地及房屋为担保设立了财产抵押,同时汇通公司与中国银行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08年12月信达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分别多次主张过债权,但该笔借款至今未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雅源公司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并由汇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雅源公司辩称:对双方的借款合同无异议。中国银行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于2004年8月转让债权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我公司已收到转让通知,对此予以认可,但信达公司在什么时间将债权转让给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并不知道,对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不予认可。且信达公司计算的利息过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被告汇通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4日,被告雅源公司与中国银行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签订了2003年借字第x号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30万元,期限为壹拾贰个月,雅源公司以自己公司的土地5132平方米【证号:(2003)X号】及土地内五幢房屋为抵押物,双方分别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汇通公司与中国银行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以连带责任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与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壹份,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成为新债权人,并且通知了雅源公司和汇通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雅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债义务,汇通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后信达公司多次催收,雅源公司仍为未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12月,信达公司又将此债权转让给了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在省级报刊上发了催收公告。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

一、2003年借字第x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壹份;

二、2003年保字第x号保证合同壹份;

三、2004年6月25日债让转让协议壹份,及2004年8月10日债权转让通知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

四:2004年12月29日债权转让公告壹份,2004年6月22日,2008年6月3日债权催收公告;

五、信达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壹份及2008年12月30日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被告雅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并未见信达公司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公告,对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不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银行铁东开发区支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已办了抵押物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且汇通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已明确约定了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对此保证合同本院亦予以认可,被告雅源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及利息,在雅源公司未履行还款的情况下,汇通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银行漯河铁东开发区支行与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信达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这两份协议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并发布了公告,河南投资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被告追要借款。故雅源公司辩称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主体资格,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后优先受偿。

三、河南汇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物不能清偿的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x元,由被告河南雅源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东

审判员刘杰

审判员常丽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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