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47岁。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十多年前,被告人李某从他人处获得火药枪一支藏于家中,用于打猎,未按规定上缴公安机关。2011年1月15日,涪陵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经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收某、户口证明、照片、现场图;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未利用枪支造成实际的危害社会后果,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卫平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小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持有 李某 枪支 犯罪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