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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荥阳市王村镇段坊村第三村民组及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X镇X村第三村X组。住所地:荥阳市X镇X村。

负责人宋某乙,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宋某甲与被上诉人荥阳市X镇X村第三村X组及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宋某甲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甲,被上诉人荥阳市X镇X村第三村X组负责人宋某乙、原审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宋某甲。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刘红军

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祝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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