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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清丰县X镇钻井四公司北侧。

负责人董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X号。

负责人任某某,该中心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濮阳市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诉称,2005年11月,原告中标了被告的濮阳市油田第二高级中学学生宿舍楼建筑安装施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如果中标价高于业主报价时,按照业主报价签订合同,如中标价低于业主报价时,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因相关手续未到位等原因,工程未能在中标期开工。2005年至2006年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致使原告施工成本增加,2006年5月15日经濮阳市定额站同意,2006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合同价按中标价执行。2006年5月25日双方按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5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价款x.81元合法有效。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濮阳市油田教育中心辩称,2006年3月20日,原告中标我单位宿舍楼项目,因有关手续办理未到位等原因,工程未能在中标期内签订合同并开工,原告鉴于以上原因提出取消原招标文件中“若中标价高于业主报价时,按业主报价签订合同”条款,我单位经请示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原告协商一致于2006年5月25日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款执行中标价。在项目竣工结算初审时,我单位认为原中标价高于业主报价,所以合同价款仍应执行业主报价。原告不同意该意见,我单位要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合同价款,并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合同价款与原告进行结算。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原告中标了被告招标建设的濮阳市油田第二高级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2006年5月15日,被告向濮阳市建筑定额管理站递交了《关于油田第一中学宿舍楼等六个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请示内容为,油田教育中心2005年根据市发改委下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市招投标要求,油田一中宿舍楼等六个项目经招标在2005年11月中旬确定中标单位,因相关手续办理未到位等原因,工程未能在中标期开工。由于油田一中宿舍楼等六个项目为清单计价招标,2005年到2006年物价上涨等因素,六个项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中标单位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调整要求,请定额站领导给予确定,1、按照豫建设标(2005)X号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施工合同中人工费是否可以进行调整,2、施工招标文件中第14页注:若中标价高于业主报价时,按业主报价签订合同部分,是否取消或调整该条款,按中标价签订合同。2006年5月16日,濮阳市建筑定额管理站作出答复,1、根据省发改委及建设厅有关人工费调整文件规定,人工费可以调整,2、由于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并考虑在2005年底到现在物价上涨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006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市油田二高学生宿舍楼工程协议,市油田二高学生宿舍楼工程于2005年11月开标、定标,由于相关手续办理未到位等原因,工程至今未能在中标期开工,由于该项目为清单计价工程,考虑到2005年至今物价上涨较快等因素,为保证施工质量,经有关部门批准,双方协议如下:1、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按照乙方中标价执行。2、人工费按照豫建设标(2005)X号《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的要求执行。2006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就濮阳市油田第二高级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按中标价x.81元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在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时,被告认为原中标价高于业主报价,合同价款仍应执行业主报价,双方因此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除对合同价款存在争议外,对合同其他内容均无争议。同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合同价款,并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执行合同价款。2009年11月24日,濮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接受法院委托,出具了豫濮站(2009)建价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为x.81元。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被告招标建设的濮阳市油田第二高级中学学生宿舍楼的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因相关手续办理未到位等原因,工程未能在中标期开工,被告就施工合同中人工费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及是否按中标价签订合同问题向濮阳市建筑定额管理站进行了请示,濮阳市建筑定额管理站答复为,人工费可以调整,是否按中标价签订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2006年5月25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濮阳市油田第二高级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按原告中标价x.81元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结算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合同价款,并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执行合同价款,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中标价款一致,均为x.81元。综上可以看出,本案涉案合同是原、被告经过招投标程序、在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合同价款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款一致,均为x.81元,且双方均同意按此价款执行,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5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价款x.81元有效。

本案诉讼费20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某海

审判员马朝选

审判员马洁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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