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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毛某某、刘某,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辩护人毛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3日,被告人白某到平顶山市X区市政府大楼停车某处,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被害人雷某的黑色长城哈弗越野车某驾驶室门车某撬开,将该车某走,后又给被害人雷某打电话,谎称别人欠其钱,用此车某债,要车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后见车某不给钱后就放弃。经平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车某价值人民币x元。

2011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白某将朋友杨某约出后,于次日晚21时30分许,用杨某某手机向杨某母亲康某发短信,谎称杨某在自己手上,并以杨某某生命相威胁索要1万元,康某立即告诉杨某父亲杨某X,后见康某、杨某X托着不给钱后放弃索要。同年2月16日被告人白某在平顶山市X路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被害人雷某、杨某、康某、杨某X的陈述、证人魏某甲、丁某乙、康某某证言、年龄证明、通话清单、照某、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中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毛某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中被盗车某的价值认定过高,应以购车某票记载的数额除去税额确定实际购买价格后进行评估。2、被告人有揭露他人犯罪并积极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不能因为侦查机关不去核实与组织抓捕而否认被告人白某的立功表现,故应减轻处罚。3、关于敲诈勒索罪(中止)的量刑,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未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3日,被告人白某到平顶山市X区市政府大楼停车某处,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被害人雷某的黑色长城哈弗越野车某驾驶室门车某撬开,将该车某走,后又给被害人雷某打电话,谎称别人欠其钱,用此车某债,要车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后见车某不给钱后就放弃。经平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车某价值人民币x元。

2011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白某将朋友杨某约出后,于次日晚21时30分许,用杨某某手机向杨某母亲康某发短信,谎称杨某在自己手上,并以杨某某生命相威胁索要1万元,康某立即告诉杨某父亲杨某X,后见康某、杨某X托着不给钱后放弃索要。同年2月16日被告人白某在平顶山市X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白某供述:2011年一月份的一天,我坐车某到平顶山新城区,想着偷点东西过年。我从市政大厦前边向东走到新城区市政府大楼东南角停车某,我发现这个停车某停一辆黑色长城哈弗越野车,看看周围没人,我就想偷点车某的财物。之后用随身携带的工具“起子”撬驾驶门的锁,没几分钟我就把主驾驶门锁投开了,我看车某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准备下车某时,发现车某钥匙在车某插着,我临时想把车某走,之后我把车某在宝某杨某铁路医院隔壁的两栋楼之间,然后我就回家了。这期间车某直停在那里,只是偷偷摸摸开过两次。大概正月初七、初八左右,我翻看车某的物品,看到车某的资料,车某叫雷某,保修卡上有车某的电话,我当时想着偷车某犯罪,心里也害怕,想着不如把车某给车某,顺便还能问车某要点钱。于是我就用了一个新的移动号码给车某雷某联系,我说:“你的车某怎么回事,是卖了还是”他问我是谁,我说“你别管我是谁”,他说:“我不知道你是谁我和你说那么多干嘛”,之后我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我发短信说我是牌场放冲的,有人借钱把车某给我了,欠我3万,利息1.8万,让车某拿四万八我就把车某他,后来他说没钱,我问他能出多少,他说最多5千,我其实也很害怕,想五千也行,后来车某说要看车某照某,他让我用QQ传照某,我用朋友杨某某QQ给车某把照某传过去了,车某确定照某上的车某他的车,之后他说准备钱,后来车某一直没给钱,然后我们再也没有联系。我跟雷某联系的这个手机卡号只给车某雷某联系过。我和车某不联系后,因害怕打算把车某给车某,2011年2月14日晚上,我把车某到平顶山西斜平安旅馆停在那,打算抽空让车某自己去开,我趁机到市里找朋友杨某,我和杨某一起在西斜平安旅馆开了一个房间,我们又开着这辆车某了两天,2011年2月16日下午,我把车某在香山寺陵园路口,被警察抓住了。我偷车某照某豫x,偷车某的工具是“起子”偷完车某出新城区后我就把它扔路边了。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我把车某照某结婚喜帖粘住,直到初八左右我才把牌照某开。

我和杨某是四个月前在网上认识的,互留了电话,我偷车某天晚上大概11点多,我到李庄和杨某见面。2011年2月14日晚上我们又见面,一起在西斜平安旅馆开的房间,这天晚上我和杨某发生了性关系,我们两个是两厢情愿,并听她说她爸妈离婚了,我说咱们一起出去吧,杨某就同意了。因为没有钱我就用杨某某手机给她爸妈发短信,骗他们说杨某在我手上,想见杨某,就必须给我汇1万块钱,否则就见不到他们女儿了。之后杨某她妈发短信说她不在家手里没有钱,让给她爸联系,杨某她爸说想让欢欢给他说话,我就告诉欢欢说问她爸妈要钱,给她爸妈说一下,杨某就给她爸妈打了电话,她爸妈一直不给钱,之后我又给杨某父母发短信说他女儿在我手上,以此要挟他们汇钱,之后他们一直没有答应,我见他们不给也就不要了,我和杨某就一起出去玩,在香山陵园下警察把我们抓了。我问杨某父母要钱给杨某说了,她说中。我不知道杨某某真实年龄,她说她二十多岁了,我感觉她十七八,情人节那天她不愿意回家。

我揭发柴乐拐卖妇女,现在在逃,通过是王小彬、乔某等人,我原来和王小彬同监室,王小彬告诉我的,柴乐是我网友,可以给他联系,我想立功。还揭发宝某县X镇叫“帅林”“帅兵”,他们经常在郏县、宝某、平顶山偷电动车,好像姓李,我能找到他家。

2、被害人雷某陈述:2011年1月23日星期日上午11点左右,我到单位加班,把车某在平顶山市政府楼东边靠南角处,下午14时左右,下楼到我车某放处一看,我的车某见了,在政府大厦东边地下室口出一个年轻保安,他说在中午12时左右听见一辆车某盗器响,当时他没在意,后来见到我那辆车某得很快出去了,当时那个保安没想到是偷车某。我被盗的这辆车某个黑色越野长城哈佛2.5tci款式,车某号是豫x,车某号x,车某是黑色,车某后边贴个实习牌,我这车某右边的那个踏板以前碰断了,我把它去了,现在只剩左边一个迎宾踏板了,车某是我,雷某。这辆车某在2010年1月X号买的,当时买的是十万五千八百元人民币,办完手续后花13万左右。

我的车某偷后,有个男的跟我联系说车某他那,问我要钱。听声音像是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用的手机号是(略),我没有见过人。2011年2月11日,有个男的先给我老婆打的电话,电话里问我老婆是不是有一辆车,我老婆让他给我联系,后来他又给我打电话,说车某别人抵押给他了,问我还要车某要了,要的话就跟他商量,之后我就打他电话,他一直不接,后来他就给我发短信。他在短信里也说车某别人抵账抵押给他的,他发现车某是抵账那个人的,他只想要回别人欠他的钱,说如果车某我的就让我和他商量一下。我问他怎么商量,他说那个人欠他本金三万,利息一万八,总共四万八,他让我把这四万八千块钱给他,他就把车某给我,于是我就和对方商量,我问他怎么证明我的车某他的手里,他说可以证明给我看,我就让他给我发一些我车某照某,以证明我的车某在他的手里,他用手机照某我的车某前车某、车某、车某、还有车某面的照某,我让他通过QQ把照某传给我,他就去网吧用昵称为“欢子”的QQ号给我发了这几张我车某的照某,之后我就相信车某实在他的手里。之后我就还和对方商量说钱太多了,最多给他个三五千的,就这样我们一直互发短信说多少钱的事。我一直说没凑齐钱,到最后他给我说我没诚意,不和我谈了,并且说他还找欠他钱的那个人要钱去了,要到钱再把车某给我,之后就不再和我联系了。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2010年夏天跟朋友一起在市区玩认识白某,之后经常联系。他开的是一辆黑色的越野车,长城牌的,车某号上用婚纱摄影店的红色纸粘过。第一次我见他开着辆车某2010年腊月二十七八,他车某还用红纸粘着的,这次我见他时粘车某用的红纸已经撕掉了,具体车某号我没记。白某告诉我是他去年买的,我也没问他那么多。2011年2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白某带我去西斜附近一个平安宾馆X房间,我们发生了性关系,他没有强迫、威胁我,我是自愿的,那天就发生过一次,之前我们没有发生过性关系。白某问过我多大,我没有告诉他,他猜过说我十七八,我都是笑笑没吭声。我身高一米六七。2011年2月16日下午两点多,我们从香山寺、宝某他朋友那回来到新城区立交桥下边路那儿,因为之前我说我爸妈离婚了,我给她说我妈对我好,后来他就背着我给我爸妈发短信,在短信上告诉我妈说我欠他的钱,让我爸妈给他汇1万元钱,我妈说没钱,我爸说要见人,他给我说,我想着俺妈不关心我,就一直哭,后来她给我爸妈还有外婆打电话说没事,就送我回家了。我坐上车某了一会儿,警察就把我们带走了。白某发短信的手机是我的白某OPPO翻盖手机,卡号我不知道。我的手机是2011年2月15日晚上回到平安宾馆以后,他说他手机没电了,把我手机拿走了。我家人没有给白某汇钱。

4、被害人康某某证言:2011年2月15日晚上21点36分,我收到我女儿的手机发的短信,内容是“你的女儿杨某在我们这,要想保住命明天早上准备好1万元,不然就再也听不到她的声音了。”我是第二天早上看到的,之后我就拨打我女儿的电话,打了两次对方都给我挂了,在打就无法接通,停一会儿又发了一条短信说不用打了,把钱准备好就行了,我问他是谁,他说我女儿打牌借他的钱,只要钱不要人,把钱准备好,不然后果自负。我就给对方说我在外地,身上没有钱,对方不停,一直给我发短信让我在中午把钱准备好,之后我就给我哥康某联系,我哥又给我丈夫杨某X说了,我又给对方发短信说向听我女儿的声音,对方回信息说十二点之前给钱后自然就听见了。然后我就一直给他回短信拖延时间,并让我哥哥报案。对方给我联系是我女儿的手机号(略)。对方发的银行卡号是邮政卡号(略)。2011年2月16日下午3点多,我女儿和我通电话说她没事,好像什么事都不知道,说在外边玩,并说和白某在一起,晚上回家。

5、被害人杨某X的陈述:今天早上,我女儿的大舅康某找到我说接我妻子电话说女儿被人绑架了,我妻子收到信息,大概意思是我女儿打牌欠别人1万元钱,今天十二点之前把钱汇到卡上,就见不到女儿了。后来又发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号给我妻子。后来我和康某找到和我女儿一起打工的康某,他说2月14日晚上8点左右,我女儿被一个叫“大鹏”的男孩从店里叫走,后来就没再回到店里,然后我女儿大舅就拨打了110。

我通过杨某某朋友蒙蒙知道一个叫大鹏的把杨某接走了,他说送回去了,我问他是否知道杨某被绑架,他说跟他有关系,我一直要求给杨某通电话,他也没有让通电话,对方要钱,我就说保证杨某安全后给他打钱,后来给对方打电话,他就不接了,我也没打钱。

6、证人魏某丙证言:2011年1月23日星期日我在平顶山市政府楼东边地下室出口内值班,到下午16时左右,听一个在楼上上班的一个40多岁的男的说他的车某政府楼东边被盗了,我想起来中午12时左右我值班时听见上边有车某报声响,我当时没在意,一位风刮的,出来一看一辆黑色越野车某里面开出来,开的很快。

7、证人丁某丁某言:证实自己和杨某是同事、朋友关系,最后一次见到杨某是在2011年2月14日晚上22时许,在老新风门口,有个叫大鹏的男生接了杨某,他俩是男女朋友关系。

8、证人康某某证言:证实内容同丁某乙证言一致,另证实,2月15日下午7时许,欢欢用她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正在和朋友喝酒,让再帮忙请半天假,2月16日回来后就再没有信,给她打电话也不接。

另有被告人白某身份证明、被害人杨某身份证明、康某通话清单、照某、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某售统一发票联、情况说明、在逃信息表、鉴定结论等在卷证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私财物,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中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中止)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中止)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中被盗车某的价值认定过高,由于没有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有揭露他人犯罪并积极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属立功,由于被告人白某提供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与立功构成要件不符,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白某积极揭露他人犯罪并积极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本院在量刑中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犯两罪,应两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敲诈勒索罪(中止),免除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陈亚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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