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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XI-J。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原,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路X号省交通科研所裙楼一、二、三层。

负责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炳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永华,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于200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原、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福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炳坤、兰永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延长审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公司诉称,52集电视剧《闯关东》由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融资拍摄完成。该剧播出后,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荣获第二十四届中国电视金鹰奖“长篇电视剧最佳作品奖”和最佳编剧、最佳摄影、最佳照明等四项大奖。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作为该电视剧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版权所有人,于2008年1月24日独家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所涉及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包括: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08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1日。200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所有的网站//www.x.com推出的在线影院2(即网站//www.fzmv.fxys.net)传播电视剧《闯关东》。2008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撤下侵权影片,但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不予理会,仍然在其网站上播放。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为被告铁通集团设立的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两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作出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电视剧《闯关东》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撤下其在网站www.x.com通告推出的在线影院2即网站//fzmv.fxys.net的有关侵权影片,屏蔽与侵权影片有关的文字;2、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在福建日报及其公司业务网站www.x.com刊登对原告的道歉声明;3、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铁通集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4、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铁通集团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合理的调查费3,000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和铁通集团辩称,1、原告未有效获得《闯关东》著作权人的授权,无权提起本案的诉讼。2、被告没有侵犯《闯关东》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侵权《公证书》,公证员在公证之前没有对电脑、U盘、光盘是否存储涉案作品进行必要的检查,且该公证是在郑云燕家,由原告代理人进行操作,无法证明《公证书》附件内容是现场从网络上下载还是预先存储在电脑、U盘、光盘内,实际上,现有的技术完全可以通过预先存储的方式,模拟出网络连接状态且得出《公证书》附件内容。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网站与涉案侵权网站//www.fzmv.fxys.net的IP地址、域名、网站名称均不同,是两个不同的网站,该网站与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无关,不是被告所有和经营的,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网站是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开办。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仅提供自动网络接入、连接等服务,没有复制和传播电视剧《闯关东》等被链接的内容,原告也没有发函要求其断开链接,在其不具备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3、即使法院认定了两被告侵权成立,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也过高,律师费和合理费用也没有依据。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12日山东省广播电视局颁发(鲁)剧审字(2007)第X号《闯关东》(52集)的《国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证记载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为《闯关东》的制作单位,合作单位一栏空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08年2月13日出具(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上述的《国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2007年11月12日大连电视台出具《授权书》,称《闯关东》由其与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版权共有,其委托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全权处理此剧销售、播出及国内外版权等相关事务,授权期2007年至2012年。2008年7月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中央电视台艺术中心影视部出具《授权书》,称其为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的联合出品单位,其将对该剧所享有的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独家授予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且同意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对以上权利进行转授权,另授权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有权对侵犯该剧著作权的行为以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的名义起诉等。授权期限均为长期。2008年6月10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2008年1月24日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出具《授权书》,称该公司拥有电视剧《闯关东》的著作权,并授予原告独家使用电视剧《闯关东》在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除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权利为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和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8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08年2月13日出具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书》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2008年8月29日,原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泉州市盛大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曾利向福州市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福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与曾利于同日来到福州市晋安区X村X座X幢X室郑云燕住处,由曾利操作电脑,进行证据保全。福州市公证处于2008年9月25日出具了(2008)榕公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及其所附光盘显示,曾利打开浏览器,在网址栏输入www.x.com,显示百度首页,在搜索框内输入“福州铁通影院”,显示的网页的网址为“//www.x.com”,点击页面中的“在线影院2”,显示的网页网址为“//fzmv.fxys.net”。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首页网址“www.x.com”,显示主办单位为“中国铁通福州分公司”,网站名称“福州铁通”、备案/许可证号为“闽ICP备x”。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显示铁通福州分公司的相关页面,点击该页面下方的“福州铁通”,进入//www.x.com网页,点击该页面上的“影视x”,显示的网页网址为“//fzmv.fxys.net”。在搜索栏中输入《闯关东》后显示片名:闯关东,主演李幼斌、牛莉,以及剧情简介,52集,并有第1、10、21、32、45、52集的部分截屏画面。播放的截屏网页上的网址为“//fzmv.fxys.net”,部分的画面上方有“免费电影尽在风影在线”或“风影在线www.x.cn”的标识。

原告网尚公司为(2008)榕公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支付了1,500元的公证费(该《公证书》证据保全的影视作品为24部,涉案的《闯关东》为其中之一),支付差旅费452元,购买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闯关东》正版DVD的费用105元,查询打印费50元。

铁通集团成立于2000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为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铁通福州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经国家电信部门批准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为铁通集团无注册资本的分支机构。

原告网尚公司已确认登录涉案的网站已搜索不到涉案的电视连续剧《闯关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8)榕公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光盘、原告购买的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闯关东》正版DVD及发票、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原告网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其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焦点问题一,本院认为原告网尚公司提供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中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为《闯关东》的制作单位,合作单位一栏空白;(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中大连电视台在授权书自认《闯关东》由其与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联合拍摄,版权共有;(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中中央电视台艺术中心影视部出具的授权书自认该单位是《闯关东》的联合出品单位,并将其对该剧的相关著作权独家授予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且同意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对以上权利进行转授权,该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为长期,无落款时间。原告提供的电视连续剧《闯关东》正版DVD光盘封套上标明“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大连市广播电视局联合摄制”,封底标明“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大连电视台联合摄制”,光盘表面和光盘中播放的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的片头、片尾标明“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大连市广播电视局联合摄制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大连电视台联合出品”。原告提供的上述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的正版DVD上标注混乱,上面的署名并未明确涉案电视连续剧的联合摄制、联合出品单位是否均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且与原告提供的上述公证书不一致,导致无法确认原告网尚公司通过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的授权取得独家使用电视剧《闯关东》在中国大陆地区(除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确认原告网尚公司可以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原告的名义对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就此问题已行使了释明权,要求原告网尚公司限期提供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的原始著作权合同等以确定该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但原告网尚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然既未提供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的原始著作权合同也未提供涉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等证据,导致无法确认原告网尚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焦点问题二,两被告提出(2008)榕公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未记载公证员在公证之前未对电脑、U盘、光盘是否存储涉案作品进行必要的检查,且该公证是在郑云燕家,由原告代理人进行操作,对该《公证书》应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两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公证书》基本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确认(2008)榕公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真实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2008)榕公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的记载及其所附光盘显示,在搜索框内输入“福州铁通影院”,显示的网页的网址为“//www.x.com”。点击页面中的“影视x”,显示的网页网址为“//fzmv.fxys.net”,在网页的左上方标明“飞翔影视www.fxys.net”,播放《闯关东》的截屏网页上的网址为“//fzmv.fxys.net”,与被告经营的“www.x.com”不同,原告网尚公司并未提供“//fzmv.fxys.net”网站查询情况的证据,无法证明“//fzmv.fxys.net”系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经营或者主办,且原告未举证已对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进行了通知或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侵权,故无法认定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两被告无需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网尚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电视连续剧《闯关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足以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网尚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赔礼道歉以及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本案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两被告关于被告铁通福州分公司未构成侵权等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潘筝

代理审判员李然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

附注:

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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