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卫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别名卫某休),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宁、李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卫某某伙同卫某亮、卫某辉、卫某(均已判刑)等人到三张公路上连霍高速桥西侧,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盗走一个导向标志牌。经估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00元。

2、200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卫某某伙同卫某亮、卫某辉、卫某、水博(已判刑)等人到连霍高速公路贺家庄大桥附近,用携带的扳手、锤子盗走四块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牌,后销赃挥霍。经估价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同案人卫某亮、水博、卫某辉、卫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三门峡市公安局崖底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崖底乡X村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卫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86年6月9日;(2006)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其他同案人已被判刑的情况;另有被害单位出示的证明及照片、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估价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卫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对其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辉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尤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