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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万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万XX,男,汉族,住(略)。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原告石某与被告万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石某诉称:2011年4月16日上午,原告与被告因栽树而发生争吵,后发生扭打,原告被被告打伤,共花去医药费、鉴定费15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赔偿医药费,被告不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万XX辩称,被告同意赔偿,但额度过高,愿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上午8点左右,我与被告因栽树而发生口角,被其打伤面部、腿部,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共花费医药费、鉴定费共计15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赔偿医药费,但被告不予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万XX赔偿原告石某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5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石某花自负。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勇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艾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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