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4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塘县克度派出所抓获后暂押于平塘县看守所,2009年4月1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外逃,2009年9月15日被广丰县公安局壶峤派出所抓获后暂押于广丰县看守所,2009年9月22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本院通知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与他人预谋后从贵州省来到龙正敏(已判刑)家中,通过龙正敏

介绍,被告人赵某假装嫁给遂平县X乡X村民刘某某为妻,并以此为由骗取刘某现金x元。赵某在刘某某家住数日后借机逃走,所得赃款伙分。现赃款已追回退还受骗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龙正敏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郑XX、任XX、龙XX、刘XX、王XX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退赃证明及被害人领条,抓获被告人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0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魏彦琴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何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诈骗罪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