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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29岁。

被告张某某,女,28岁。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11日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3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缺乏婚姻基础。双方婚后不久均外出打工且没有在一个地方共同生活,缺乏婚后的理解和沟通。被告于2007年3月14日外出打工后双方没有互相联系过。2008年1月11日原、被告再次见面,被告以双方合不来为由提出和原告离婚,经双方家人劝说仍无和好。后被告在没有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于2008年2月6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镇平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11日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8年2月6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3、证人王×、王××出庭证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于2008年2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法庭调查被告父亲张×,其陈述被告没有在家,2006年结婚后不久(两个月)从凉水井离家出走,然后下落不明,一直联系不上。

以上原告提供的第1份证据材料系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第2、3份证据材料相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法庭调查的证据材料,原告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2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3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婚后不久(两个月)便开始分居。2008年2月6日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夫妻感情不和满2年的”。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婚后两个月便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已满两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祥

审判员刘海全

人民陪审员谢果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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