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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六零一矿宿舍。

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被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彭XX与被告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XX于201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彭XX诉称,2009年12月29日,被告彭XX以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息,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未予偿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彭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所借的款项均用于购置门面和房产,现已无力清偿债务,只能变卖上述资产后才能逐步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被告彭XX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按6%的年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期。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息,但被告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彭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彭XX借款x元,并按2%的月利率标准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彭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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