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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非法拘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害人刘悟矩(又名刘X)承建云锡公司装修工程,雇请李廷顺的基建队做墙壁粉刷工程。2009年1月16日上午,陈某桥和陈某将父子(李廷顺手下的民工,在逃)以自己曾在云锡公司从事墙壁粉刷工程,工程年终结算后被害人刘悟矩欠其x元工钱为由,纠集被告人陈某及陈某和、陈某丙、陈某、陈某亮(均在逃)携带一把砍刀乘坐“一古菜”(在逃)的面包车来到郴州市X区工业园附近。当日下午13时许,陈某桥以重新测量墙壁粉刷面积为由,把被害人刘悟矩、刘武林父子骗出来。当被害人刘悟矩、刘武林父子刚走到郴州市X区X路口处时,陈某等人用砍刀相威胁,将被害人刘悟矩、刘武林强行押上面包车,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以及陈某桥等人将被害人刘悟矩、刘武林带至永兴县X村小学山后面的一间房子里非法拘禁。拘禁期间被告人陈某等人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并要刘悟矩和刘武林把身上的财物交出。刘悟矩和刘武林被迫将身上的1000元钱和两部手机交出。随后,陈某桥等人以刘武林的生命相威胁,向刘悟矩索要x元钱,刘悟矩被迫答应。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拿出100元钱给刘悟矩将其放出筹钱,留下刘武林当人质。2009年1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刘悟矩把x元钱交给陈某等人后,刘武林被释放,并退还刘武林的手机。事后,被告人陈某分得500元钱。200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在永兴县银都大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某、现场方位图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结算清单、银行取款回单、电话详单、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陈某春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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